中国保监会成立后,曾专门组团考察韩国、日本和香港关于保险投诉和争议解决机制。韩国、日本和香港在处理保险投诉和争议问题方面采取不同做法,具有各自的特点,是与该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保险业的发展状况、消费者的保险意识以及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密切相关的。
韩国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力较强,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能,直接充当保险争议的调解人。日本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保险市场以及消费者的保险意识都比较成熟,保险公司自律性强,政府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开展保险咨询投诉工作,并向社会公示,而保险投诉和争议基本依靠保险公司自行解决。香港的法律制度与保险监管体制与西方相近,保险市场较自由、开放,同时具有健全和强有力的自律监管机制,保险行业协会与独立的自律组织在解决保险投诉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三个国家(地区)在处理保险投诉方面的做法虽然不同,但以下两点是共同的:第一,国家重视保险消费者保护问题,并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中;第二,除法院以外,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有第三方发挥调解或裁决保险争议作用,为保险投诉人提供免费的专业服务。
韩国政府在金融保险监管中非常重视消费者保护工作,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制定了关于设立、运营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规定。如《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事业团体应设立专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机构”;《金融监督规定》的“保险篇”中,专门制定了“消费者保护”的章节,其中规定:“保险事业单位为了迅速公正地处理消费者提出的不满及争议,应当设立、运营消费者保护机构”。根据这些规定,保险公司及保险行业协会都设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十分重视并积极妥善解决保险投诉和争议。
韩国在保险消费者保护方面带有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其特点是在保险监管部门内设立专门机构,直接处理保险投诉和争议。根据韩国政府1997年12月制定的《设立金融监督机构的条例》,1999年1月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4个监督机构合并成立金融监督院,在金融监督院专门设立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调解金融保险争议的部门———消费者保护室、争议调解局以及金融争议调解委员会,专门处理消费者投诉,调解金融保险争议。
消费者保护部门由金融监督院的第一副院长分管。消费者保护室共有12个工作人员,负责接收有关投诉、咨询的电话和信件等,将保险争议案移送争议调解局。争议调解局涉及保险争议调解的工作人员共24人,其第3、4两个室分别负责调解生命保险和损害保险争议,各有2个科10名工作人员,第1室还有1个科4人负责保险调解支援工作。另外,金融监督院设在地方的4个支院各有2人负责保险投诉和争议调解工作。争议调解部门的工作是,对受理的保险投诉和争议案,先要求保险公司与投诉人协商,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和处理意见报告,同时劝说双方和解;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交争议调解委员会讨论。
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律师、医生、会计师以及保险专业人士等11人组成,均为兼职,任期2年。争议调解委员会每月开一次会讨论争议案件,提出裁决或调解意见,由金融监督院院长审查后,以院长签署的决定书或调解意见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对属于违规问题的裁决,保险公司必须接受,而对于保险合同争议的调解意见,监管机构不以行政手段强制保险公司执行,但实际上,保险公司一般都能尊重金融监督院的意见。如果监管机构的调解仍不能被双方接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进行独立裁决而不必考虑保险监管机构的意见。
金融监督院受理保险投诉和争议的范围是,投诉人与保险利益有直接关系,未经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立案,主要处理民事方面的问题,如果涉及刑事方面问题则要移交司法部门。消费者保护部门处理一般投诉的时间为1个月,争议调解委员会裁决的时间为60天。处理保险投诉和争议案件的费用完全来自金融监督院的经费,不另外向当事人收取费用。1999年1~9月,消费者保护部门收到各类保险投诉和争议案5015件,其中,生命保险2335件,以伤害等级确定方面的问题为主,损害保险2680件,以赔款计算方面的问题为主;接受的比例为:生命保险50%,损害保险30%。在韩国,受理保险投诉和争议的政府机构还包括财政经济部所属的消费者保护院,其调解意见保险公司也必须尊重。
韩国政府机构直接处理保险纠纷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认为韩国的保险业仍不成熟,需要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加强监管;二是与保险协会调解相比,保险监管机构的立场更公正一些,而保险行业协会由于是各公司的人组成,有一定利益关系,只侧重做一些解答咨询方面的工作;三是与法院裁决相比,保险监管机构调解保险争议有专业经验,手续较简单,当事人无需费用支出。此外,保险监管机构在评价保险公司时要考虑其保险投诉发生频率,并保留对外公开有关情况的权力;监管机构要与被投诉较多的保险公司负责人进行谈话、分析,督促保险公司改进工作。
在保险消费者保护方面,除了政府部门发挥主导作用外,韩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都发挥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