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铁路法院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状告北京铁路局一案进行受理,并将择日审理。悄然实施了54年的火车票强制保险由此引起了消费者的关注。
不少旅客得知存在这笔费用时,认为知情权受到了侵犯;保险业界人士则认为,“铁路强制保险”不确定因素太多,投保受益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调查
多数旅客不知有保险
昨日,记者在福州火车站随机采访了20名不同列次的候车乘客,其中18个人不知道车票中含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另外2人也只是听说过而已,至于保险的具体理赔标准、如何理赔全然不知。
当记者告诉乘客陈先生他所买的火车票里包含保险费用时,陈先生愤愤不平地说:“交钱买了保险,我竟然全然不知道,如果发生意外,我怎么受益?”
杨女士买了从福州到建阳的火车票,票价37元,按2%的保险投保比例计算,投保费用为0.74元。尽管保费不到一元,当杨女士得知有这笔费用时,还是有种被欺骗的感觉。杨女士说:“铁路部门叫我们投保可以,但不能隐瞒投保金额和标准呀,最起码得让乘客知道我们买了保险,多少金额,一旦发生意外找谁理赔。”
采访中,多数乘客认为铁路部门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暗藏在票价中有失妥当,认为铁路部门在收取该保险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
条例已实施了54年
据福建省保监局有关人士介绍,“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只是我国众多强制保险中的一种。1951年4月24日,由政务院财经委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根据该条例第三章第6条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赔偿责任限额为1500元。1992年6月1日,铁道部发布《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将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2万元。经过了54年,该条例的原颁布机关已经退出历史,原规定中提到的承保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几经变革和分散组合。

从票面上看不出乘客购买了意外险
另两种强制险已失效
据了解,和该条例同时颁布的还有《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和《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目前,后两种强制保险条例已经失效。1993年,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改为自愿,即目前机场销售的20元一份的“航空意外险”,而且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2001年,轮船旅客投保意外伤害险也改为非强制险。
公路客运也有强制险
记者采访发现,公路客运运输中同样存在强制意外险。据福州客运北站办公室工作人员林女士介绍,收取票价2%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是上面规定的,只有当旅客问起时工作人员才做出解释。
据了解,包括福州在内的很多省市仍在执行2%的强制保险。当乘客购买长途汽车票时,无论是否购买2元一份的“附加险”,其车票价格都已经包含2%的“公路旅客意外险”,保额从2万元到5万元不等。
福州市闽运总公司运务处刘先生介绍,收取2%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是经过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的。
对于目前客运部门普遍收取的2%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福建省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今年10月底铺开的“承运人责任险”与“公路旅客意外险”、“附加险”性质上基本相同,且前者已经覆盖了后面两个险种,因此,未来不排除合并相关重复险种的可能。
争议
出了事找谁理赔
有保险业内人士认为,“铁路强制保险”虽然名为“保险”,但是保的是什么险,在哪家保险公司保的,出了意外如何理赔,这一切问题投保人一概不知,投保受益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业内人士表示,“在理论上凡是购买了保险的客户都可以获得赔偿,但对于没有具体投保合同的乘客,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试问,有多少人曾因为在火车上被水烫伤、被人踩伤、物品丢失而获得过保险赔偿?”
保费不同保额相同
福州市法律援助委员会的李律师表示,在飞机和轮船意外险已相继改为自愿保险的情况下,铁路、公路运输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仍采用强制性的暗藏方式承保自然会遭到质疑。据了解,铁道部公布的2004年客票收入为592.9亿元,根据票面价含2%的保险费计算,则旅客所交的强制意外保险费约为11.6亿元。
李律师认为,保费不同保额却一样有失公平。例如,从福州到山东德州219元的火车票,保险费4.38元,而从福州至建阳37元的火车票,保险费为0.74元。两张车票保费相差近6倍,保额却被统一规定为2万元,这种计价方式对承保费用高的乘客来说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