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26日举行的“保险业税收问题国际研讨会”上,如何结合我国税制改革的推进,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符合保险经营特点、科学的保险税收政策,成为与会代表的共同话题。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财税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比如,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提高寿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展业成本扣除比例等,不仅减轻了保险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增强了中国市场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
税收“瓶颈”需突破
由于目前存在着的政策滞后、税收规定界定不清、税收设计优惠不足以及可操作性差等原因,使得税收问题成了摆在保险业面前的一道“坎”。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中规定,保险公司按照1/2法列支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实际赔款的4%列支已发生的赔款准备金,但这种方法导致保险公司目前准备金计提严重不足,无法反映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而从明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将正式施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准备采用与国际接轨的准备金评估标准。因此,保监会财会部副主任江先学认为,应修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计算并列支各项准备金。
中国人寿股份公司副总裁刘家德提出,按照国际惯例,分红类保险产品是享受免税待遇的,但目前国家对分红保险的红利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威的司法解释。一般而言,投保人用来投保的资金实际上是个人的税后收入,所以,对分红类保险产品的红利部分课税,不但存在对投保人双重征税的问题,而且与同为投资类产品的开放式基金享受免税待遇相比,分红类保险产品显然是遭遇了不公平待遇。
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营运总监兼总精算师李达安表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范围只提及了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但对投资连结、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缺乏明确的免税核准依据,以至于出现了有的保险公司这类新产品获准免税,而有的保险公司的同类产品尚未获准的现象。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今年8月18日在《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在没有获得正式免税批准之前,对相关保险产品的营业税先征后退。对此,李达安表示,希望税务机关能够尽早审核和批复此类免税申请,因为先征后退对于保险公司满足已经向保户承诺的投资收益、有效控制和预测现金流带来很多困难。
平安集团财务总监任汇川表示,财税[2003]205号文件中规定,财险公司手续费支在不超过当年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税前列支,但随着保险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8%的扣除比例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他建议,应放宽手续费支出税前列支的比例,由8%调增到15%或更高,以减轻财险公司的税收压力。
四个问题亟待解决
在江先学看来,目前保险业发展亟待解决的税收问题重点在四个方面,即农业保险、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保险资金运用的税收支持政策。
人保财险CFO王银成表示,高赔付率、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导致农业保险供给的“市场失灵”,因此,必须得到税收等政策支持才能产生有效的制度供给。他建议,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公司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所得税,减征其他农业险产品的所得税;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以利于其降低成本,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对农村营销员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存在着优惠比例不够、试点地区有限、没有相关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问题。比如,在企业年金缴费阶段,发达国家一般规定15%左右的保险缴费享受税收优惠,我国仅为4%,试点地区也限于辽宁省和个别省份的个别地区。而对于健康险来说,既没有针对健康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没有企业购买健康险的税收扣除政策。同时,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明确个人缴纳保费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江先学认为,保险公司是资本市场稳定的长期投资者,也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保险资金运用收益是保险业重要的利润来源,对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有重要作用,有利于金融保险业的稳定。因此,建议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对投连产品、万能产品独立账户资金运用中买卖有价证券产生的收益,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做法免征营业税;对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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