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以往司机肇事致人伤亡后,保险公司都是将赔偿金支付给司机,再由司机支付给受害人,但许多司机拿到赔偿金后不赔偿受害者,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保护。3月14日,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在该市首次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支付给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方。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3月20日向株洲市中院提起上诉。
去年12月24日下午,受害人张某驾驶牌照为湘B30650的摩托车在株洲市龙头铺加油站路段从湘B31989货车右侧超车时不慎倒地,张某被货车右后轮碾压致死。
事后,张某的家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将货车司机言某、湘B31989货车挂靠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文化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服务部)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张某的家属予以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服务部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张某家属20万元,超过部分2.5万元由言某承担80%,车辆挂靠单位在言某无赔偿能力时承担垫付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朱宏表示,保险赔偿金直接赔付受害方,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朱宏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基本不被列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被告和第三人。受害方要想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受制于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方是否提出理赔申请。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法院可以直接判保险公司赔偿,从而使受害人能较快拿到赔偿款,也给法院执行判决提供了方便。同时,依照该法,受害方能获得全部保险赔偿款,损失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才按具体责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