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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度创新开路 保监会整肃百万营销大军
作者:马璐瑶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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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新规放行 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从7月1日起,全国146.78万的保险营销员将在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今年签署的第3号主席令,即《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规范下,从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得到全程动态的监管。这就意味着在国内沿用了14年的保险营销模式开始出现转型与变革,百万营销大军将得以梳理和整肃。

  7月1日新规放行

  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主任王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7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规范保险营销服务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保险营销员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我国保险业快又好地发展。

  据了解,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实行)》建立了一套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的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和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中国保监会成立后,对保险中介实行分类监管,先后颁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截至2005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人数已达146.78万人。

  王建指出,该规定基本内容从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实施全程动态监管。如资格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条件和程序;展业登记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管理,包括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要求和保险公司发放《展业证》的要求;展业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在营销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在从事营销活动前及从事营销活动过程中,应当符合的培训要求;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和培训义务;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将招致的法律后果。

  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尽管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代理关系还是聘用关系此次还是没有在此规定得以明确,但是王建认为,该规定着重规范营销员的市场行为,是为保险营销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

  王建指出,在贯彻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只要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就应当具备一定资质条件,接受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保险营销的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造成冲击,影响保险业务发展,同时也会为市场创新保险营销制度,逐步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留下空间。

  王建指出,该规定对营销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重点强调了保单除外责任、犹豫期、退保条款、特别是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说明义务。该规定还就市场反映集中,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保险业形象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同时,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以及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

  该规定一方面加强了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从保险公司招揽业务员、发放《展业证》、培训、建档立制等方面强化其管控义务;另一方面也首次在规章中明确了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发挥其在保险营销员行业管理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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