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业大都十分注重优化和整合保险行业资源,形成合力解决保险经营难题,为行业内成员公司提供从事风险管理所需的各种“公共产品”,提高全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为保险业的产品创新提供技术支持
与其他创新活动一样,保险产品创新也有较强的外部性,如果缺乏有效的保护与激励,将会抑制产品创新活动,导致创新乏力,造成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影响和制约保险业发展。因此,需要研究和建立保险产品创新的保护与激励机制。但是,对保险产品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一个简单的限制模仿问题,应在对保险产品本质准确把握的基础上,探索保险产品创新的激励方式。
对创新活动进行保护,是因为创新活动通常都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很容易产生“搭便车”问题,造成创新的利益外溢而使私人利益受损,使创新主体缺乏足够的激励。但是,对保险产品创新进行保护的难度较大,保护成本也比较高,不仅有施加保护所需的直接成本,更重要的是因新产品推广受阻造成业务损失的机会成本。增强对保险产品创新的激励,可以采取为保险公司创新活动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减少保险产品创新活动的风险性,降低创新成本,从而将产品创新的外部性内在化。
保险公司为何对产品创新不感冒
保险产品从形式上表现为保险单,即由保险双方(投保人与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但它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保险产品是非物质产品,人们购买保险不是为得到一纸保险合同,而是为了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围绕核心产品的一系列保险服务。实际上,保险产品是包含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和延伸服务的一个整体,保险合同的条款、费率等只不过是产品的一种形式,保险公司要想开发出真正有市场需求的新产品,远非推出新的险种条款就可大功告成。保险公司围绕产品经营的风险管理活动,是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为基础的,这些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核心能力很难直接模仿。保险产品的技术含量越大,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资金运用等核心能力要求越高,因而越不易照搬照套。保险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实现取决于保险公司能否“重合同,守信用”,它是由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这些核心能力更是无法简单模仿得到的。
保险产品开发虽然技术要求高,需要综合运用多个学科的知识,广泛涉及到经济、金融、保险、管理、法律、工程等门类以及精算等专门技术,但基本上都不属于具有专有性或独占性的知识,而掌握保险经营的核心技术(如核保、核赔等),不仅需要学习,更来源于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经验积累,如果不是亲力亲为,要想掌握是不易办到的,这也是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结果与“以市场换技术”的初衷相去甚远的重要原因。虽然产品定价(费率厘定)所需的统计资料和经验数据,有些属于公司经营的商业秘密(主要是与运营成本有关的附加费率部分),但保险产品的价格归根结底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成本,因而保险公司的产品能否在行业内赢得价格优势,是由其风险管控能力和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