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尽管保险产品在形式上很容易模仿,但实际上保险产品创新的过程是一个为客户创造价值的过程,而这种价值创造活动是以公司的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为基础的,它取决于难以直接模仿的企业核心能力,从而使保险产品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保险产品的自我保护功能说明,并不是对所有的保险产品创新活动都要实行保护,保险产品创新应有一个适度的保护边界。
保险产品创新不仅是开发新的保险产品,而且应是适销对路,并且能够形成与其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业务规模的产品。按照彼得·圣吉的说法,一个实验被证明是可行的新的构想,只能称作发明,而只有当其能够以适当的规模和切合实际的成本,稳定地进行重复生产时,才能成为一项创新。保险经营遵循大多数法则,一个成功的保险产品必须能够集合大量的风险单位,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和分担损失。从经营的角度看,保险产品具有比较明显的网络效应。网络效应概念可以概括为需求方规模经济,它揭示了消费者数量与产品价值之间的正反馈关系,即随着购买某种产品消费者人数的增加,该产品的价值不断上升;反过来,产品价值的上升又会进一步吸引更多的购买者。保险产品只有适当的规模,才能发挥出网络效应,也才能够将成本降低到切合实际的程度。因此,保险产品创新保护应针对那些产品创新技术复杂、管理难度大、开发周期长、前期投入成本高,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和产生效益,但市场潜在需求巨大,需要大力拓展的保险服务领域,监管部门可从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范围的许可上,有限度地实行区域保护制度,给予创新者一定程度的保护,以利于新产品尽快形成规模,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促使创新产品走向成熟。
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各保险公司间的竞争主要集中在一些传统的业务领域。由于这些领域国内外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业务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容易上规模、出业绩,能够收到投入少、见效快的事半功倍之效。但这类保险产品创新成分少、开发技术含量低,容易被同业模仿,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而且产品同质化还容易导致低层次的不规范竞争。对那些迫切需要保险业保驾护航,而且保险业也可以大有作为的一些领域,如“三农保险”和为非公经济提供保险服务,由于保险经营的基础比较薄弱,缺乏现成经验,产品创新难度也较大,不仅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收到成效,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涉足,或因拓展乏力而少有作为。因此,保险产品创新保护的重点应放在这些领域的原创型创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