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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4月23日召开的中国人民大学海商法和保险法研讨会上了解到,由于我国的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与我国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现状并不相称。
学界呼吁应尽快建立一个科学完备的保险法律体系。
据就职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崇苗博士介绍,我国现行保险法是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本身就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首先,整个保险法律体系的层次较低,目前仅有一部法律和一部行政法规。第二,一些重要的法律空白,如缺乏农业保险和特殊保险组织形式的立法等。第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第四,有些问题需要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却在层次比较低的保险行政规章中规定,将会导致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的冲突。
许崇苗建议,要改变我国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统一立法的模式,鉴于保险业监管关系和保险合同关系的不同性质,并考虑我国现行法的体系,应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制定单一的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即保险业法。
他说,要依据目前国际保险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对我国保险法关于分业经营和禁止兼业的内容作出适当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