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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起查扣无保险车辆
作者:不详 来源:华夏时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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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应随车携带强制险保险标志或原三险保单   
  自“十一”国庆节起,没有保单或保险标志,就要被查扣了。3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出台,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原先大家谈论的“机动车强制三者险”现在改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法制办的消息说,有人认为“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强调了第三者,名称比较晦涩,所以最终改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没有特殊的含义在内。 
  1、哪些车辆必须投保 
  昨日,记者在采访保监会财险监管部制度处处长董波时获悉,全国目前有机动车1.3亿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要求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也体现在要求具有经营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更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2 
  不投保将被如何处罚 
  按照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自“十一”国庆节起,没有保单或保险标志,就要被查扣了。因此,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在7月1日起的3个月内须投保强制保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扣留机动车、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扣留机动车,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 
  保险费率如何制定 
  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据介绍,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 
  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 
  4 
  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全国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全国十几亿条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同时,《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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