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与乙某是好朋友,一年前,甲某曾经向乙某借钱50万元,并承诺尽快偿还,
但此后由于甲某的生意一直不景气,还款一事也一直没有兑现。乙某一再催要,甲某只能一再承诺马上还钱,但面对一蹶不振的生意,还款一事还是没有任何进展。
乙某在甲某的多次失言后终于失去了耐心。一天,乙某来到甲某的家,说:“今天必须还钱,否则就住在你家不走。”并大声说要到法院对甲某提起诉讼。
甲某开始的时候还是低声下气地哀求乙某,再多宽限几天,后来在乙某的吵闹下也失去了耐心,并回敬了乙某几句话。双方话不投机对骂起来,并伴随有肢体冲突。在混战中,甲某满脸是血(后经法医鉴定,甲某双目失明,鼻骨粉碎性骨折,鉴定为2级伤残),乙某倒地不起,口吐白沫,瞳孔放大,当场死亡。后110刑警赶到,将甲某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
后此案被移送到检察院,但甲某一再否认其行为是违法的,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如果自己不抵抗的话,早就被乙某打死了。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确定甲某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法院也立案受理,开庭公开审理。
此时,甲某的家属在清理甲某的衣物时发现,甲某曾经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生死两全人寿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是妻子。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因意外死亡、3级以上高度伤残时,保险公司全额给付保险金。
于是,甲某的家属认为,甲某的伤残程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且甲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犯罪行为,于是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伤残保险金10万元的索赔申请。但A保险公司以甲某的伤残是因为“甲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是属于互相殴打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了拒绝赔付的决定。于是,甲某的妻子对A保险公司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后,作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
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甲某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笔者的观点是,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的做法是:先刑事后民事,即先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且终结后,再提起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第(五)款: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所谓以刑事案件为先的原则,通常在审判实务中称为“先刑事后民事”或“先刑后民”,其含义是: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诉讼正在进行时,民事案件暂时中止,使刑事案件先行处理。“先刑后民”原则长期以来,在我国诉讼领域已成为一条毋庸置疑的惯例,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4月21日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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