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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私了药费不够可反悔
作者:徐勤 来源: 重庆商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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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开始的“交通事故咋赔偿”征求意见工作现已结束,昨日,市高院对于社会提出的“同命不同价”、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赔偿协议等问题给予了回应。据悉,由市高院指定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望在年内出台。昨日市高院民一庭黄灿波副庭长对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三类农村人可按“城镇人”赔

  备受关注的“同命不同价”问题,高院有了新解释。在《指导意见》中规定: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1)本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购置自有住房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的;(2)配偶、父母、子女在城镇购置自有住房,本人与其在该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此外,还有一种意见是,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昨日市高院解释称,现将两种意见进行合并,扩大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农村人”的范围。市高院还初步决定,将对第一种情况的近亲属范围扩大,并有可能对第二种情况规定的在城市租房住,有固定收入的“农村人”的租房时间缩短到一年。

  “私了”不合理法院重新判

  “征求意见”40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具有证明纠纷事实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相应赔偿责任,不能直接依据赔偿协议确定赔偿责任。

  市高院: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肇事方签了赔偿协议后,告到法院的一般都以协议为准。而一些受害人为治病“被迫”私下签订赔偿协议,但治病将钱很快花光,对于此种不合理的“私了”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将重新主张其权益。

  环卫工被确定了路权

  “征求意见”27条:环卫工人如果未按照规范要求采取必要安全、警示措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市高院:现行法律中,对环卫工人的路权缺乏明确规定,但因环卫工人基于工作需要,必须长时间停留在道路上,因此享有的路权理应比普通行人更大,《指导意见》实际上确认了环卫工人的路权。只有环卫工人在作业时,违反作业规范,才应当认定为有过失,并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反之,则由机动车方负全责。

  精神赔偿仍不能统一标准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标准”问题,市高院答复称,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何种情况赔多少,现也无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根据个案的不同而不同。

  第三者责任险不是交强险

  关于“第三者责任险不是交通事故强制险”的规定,市高院明确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险,不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市民可买可不买。法院建议,即将施行的交强险理赔金只有几万元,车主可考虑购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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