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被撞死,却难以确定肇事车。无锡市北塘法院昨天下午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判决了一起难断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原告是一对在马山务工的安徽籍夫妇。去年5月24日19时40分许,他们6岁的女儿在马山南堤12号前的路边遭遇重型自卸货车碰撞,两天后身亡。事发后肇事车辆逃逸。滨湖交巡警大队接报后查明,在上述时间内有13辆重型自卸货车在附近取土并从事发地经过。经对这13辆车调查,仍无法确认肇事车辆。故向北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这13辆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挂靠单位、驾驶员及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共计27个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286448元。
法院受理后,又追加了车辆的实际车主及保险公司等11名被告,使被告总数达38个。该院认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案涉及的13辆车是当天惟一可能的肇事车辆,只有这些车能够实施加害行为。故其在运输过程当天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整体,对事发路段上的行人具有共同危险性。应认定13辆车的行驶行为共同危害了死者的安全,并致其死亡。现无证据证明肇事车辆,故应由13辆车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各承担1/1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案中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部分由车方承担,未投保的应在其未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最低范围(5万元)内与其投保的承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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