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女儿投保少儿终身平安保险,却在如数缴满保费后被告知因女儿实际出生时间与保单上填写的相差一年,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付保费。为此,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河西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全额支持了投保人的诉求。 | 原告李某诉称,其女于1984年10月4日出生,1997年9月,他经过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与被告订立了少儿终身平安保险合同,为女儿晶晶投保了3份少儿终身平安保险,随后每年按规定交纳保险费1080元。交满7年后,2004年9月,他为女儿申领保险金时,对方却以晶晶的实际年龄与投保年龄不符而拒付保费。为此,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求法院判定保险合同有效,同时判令对方按合同约定给付其至诉前的保险金2064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投保时填写的投保书,被保险人李某之女出生于1985年10月4日,而非其实际出生时间1984年10月4日,保险公司只以合同为准履行权利和义务,原告填写的投保书非真实信息,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投保时向被告如实提交了被保险人的户口本,此后也足额交纳了全部保费,因此应视其已履行了己方义务。原告在投保过程中并无隐瞒实际情况,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与投保年龄不符属于被告的审查失职,据此,法院判令该合同真实有效,并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如数给付2004年至诉前的保险金20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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