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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成立20年可设代表处
作者:殷洁 来源:新京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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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8月1日起,成立20年以上的外国保险机构才可以在华设立代表处。这是日前保监会修订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对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门槛的提高。

  新办法是对1999年11月颁布的《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改,保监会曾于今年2月底就该办法向各外资保险驻华代表机构征求意见。与2004年第一次修改版本相比,新版本加入了外国保险机构的成立年限限制,即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

  保监会修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外国保险机构驻华门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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