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及《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规定,我市职工当年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我市上年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市上年月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的重要依据,也是对用人单位稽查、防止基金流失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工资总额,即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