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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切莫私了 交强险并非所有事故都赔
作者:董天刚 来源: 华西都市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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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行业协会昨日提示:出了事故切莫“私了”
  6月30日,成都市场上卖出了第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交强险)保单。据介绍,从7月1日到10月1日的三个月内,所有机动车辆都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10月1日后,若发现车主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开车上路,交管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同时要求车主依规投保,车主将处应缴保费两倍的罚款。如果车主原商业三者险尚未到期,可以暂时不买“交强险”,但必须随车携带商业三者险保单。

  交强险赔付不得私下约定

  保险行业协会昨天提醒消费者,发生事故后,在未征得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车主不得私自向受害人承诺赔偿。

  据介绍,6万保额的交强险“涵盖”了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在两车互碰的情况下,即使是有责任一方的机动车,也可通过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获赔。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在一个保险期间内索赔次数过多,且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有责任,该车续保时,保险公司将上调保费。

  交强险只赔别人不赔自己

  业内人士同时提醒,据交强险合同规定,交强险只赔偿“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换言之,“交强险只赔别人,不赔自己。”

  相关人士提醒,车主应通过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等规避上述风险。

  4种情况交强险也不赔

  据介绍,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还有以下四种: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故损失;二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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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险后如何理赔?

  2006年7月1日后同时购买交强险和新商业三者险的,交强险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而商业三者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摊责任。

  比如,某车主投保了交强险和10万元限额的新商业三者险。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全责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受害方33000元,其中:伤残2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3000元,则在交强险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3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2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同时在商业三者险项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3000元(不考虑商业三者险免赔因素),其中医疗费用2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

  如果上述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则在交强险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1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10000元,医疗费用1600元,财产损失400元,而在商业三者险项下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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