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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单 竟成理赔“拦路虎”
作者:张盛贵 来源: 闽北日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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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9月2日,王女士花费38元,为其就读于建阳外国语学校14岁的儿子小林购买了一份学生综合保障计划保险。根据保单规定,在一年内,如果孩子发生意外伤害或者生病住院,可得到保险公司最高6000元的各种医疗费用理赔。
 今年1月18日,小林患慢性副鼻窦炎在建阳市立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500元。之后,王女士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受理后展开调查,因在小林两年前的一份医嘱记录单中发现“患感冒有鼻阻塞”的文字,遂认定小林曾患有鼻窦炎,以“疾病在保险单签发前已发生,以及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未如实告知”为由,发出《不予理赔决定通知书》。双方僵持不下,理赔悬而未决。

  在为其子作了书面辩护回复和多次口头说明无效后,气愤的王女士向12315台投诉并提出质疑——自己儿子当年只不过是一场普通的感冒而已。

  争议焦点

  是挑刺还是照章办事

  王女士向工商人员提供了一份由保险公司2月28日出具的《理赔决定通知书》,里面写明:“因被保险人于入院前两年患感冒引发交替性双侧鼻阻塞,并治疗过,根据《附加学生短期住院医疗保险》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单签发前已发生的并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未如实告知的伤害或疾病,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责任’,故公司对被保险人此次住院不予给付保险金。”

  王女士认为保险公司纯粹是在挑刺,两年前,儿子因患感冒看病,当时医生问小林是否鼻塞,小林说有,于是医生就在病历单上写下鼻阻塞。王女士表示,保险公司仅凭2年前的一份医嘱单就拒绝理赔,纯属推卸责任。

  工商调解

  举证责任成理赔关键

  在调阅了小林住院的病历资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后,工商人员认为:首先,被保险人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必须建立在保险人进行充分询问基础上的如实作答,否则就不能视为隐瞒事实真相。

  其次,合同中没有约定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供病史资料,被保险人就无此义务。因此,在这起纠纷中,既然保险公司认为王女士儿子有带病投保的嫌疑,就应当由其负责举证。而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小林两年前患有鼻窦炎的住院医治证明,或出具病历诊断书、医治发票等有效证据,仅仅凭一份医嘱单是缺乏说服力的。

  经多方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按保险协议规定的医疗费用65%的赔付金额共计1340元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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