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将从8月1日起实施。
保监会新规加强对管理层的制约与管理
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从今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三大亮点:
一是拓宽了高管人员范围,把总精算师列为高管人员,认为总精算师也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重大影响。
二是加强了董事和高管人员在任职中的行为监管。如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董事、高管人员在离任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等。
三是强调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诚信要求。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保监会或各地保监局3年内将不再受理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代表机构受到中国保监会或其地方保监局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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