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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不得抬高赔偿门槛 多项变化看健康险弊端
作者:不详 来源:时代商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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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健康保险频出纠纷,保监会14日宣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9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该《办法》对健康险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将为健康险投保人维护权益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引人关注的是,该《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险产品,也不能委托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销售健康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违反有关销售管理规定,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多项变化直击健康险弊端 赔偿参照“一般医学标准”

  现状:“一般医学标准”,与其相对的就是所谓的“保险医学”。如今购买健康险,投保人最担心的就是,一旦生病之后,保险公司常常因为医疗诊断标准不符合保险公司的医疗认定标准而不给患者赔偿。

  变化:《办法》首次表明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的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通行医学诊断标准,不得以“保险医学”抬高疾病标准门槛。同时,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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