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签署合作协议,以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行业标准定义为开端,展开跨行业的全面合作。至此,备受消费者关注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将因医学专家的介入,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公信力。
来自消费者的质疑
来自中国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重疾险”)目前已经成为中国健康险市场的主流产品。
截至2004 年底,全国健康险保费收入260 亿元,其中重疾险保费收入占70%以上,而终身重疾险(包括保险期到70 岁以上)的销售业绩又占到重疾产品销售额的80% 以上。2005年,重疾险保费收入继续攀升,达到380亿元左右。各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重疾险种199个。
随着重疾险销售的高歌猛进,一些不同的声音从市场中传来,消费者质疑:重疾险保死不保健康;理赔标准严格,不能与投保人的期望相吻合……
消费者对于重疾险的质疑受到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的高度关注。今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出台五项措施完善重疾险市场,其中就包括尽快出台重疾险的业务标准,推动重疾险条款的标准化建设,明确重疾险定义和数量。
今年4月份,在中国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成立了重大疾病保险疾病标准定义办公室,14家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经过近4个月的工作,初步完成了26种重大疾病的标准定义工作,形成了重大疾病保险行业标准定义征求意见稿。
重疾定义办公室负责人董向兵表示,预计年底之前,两会将联合完成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的制定工作,并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荐行业共同使用。在此基础上,完成重疾险知识宣传手册,在这本宣传手册中,将有针对性地解释消费者对于重疾产品的疑问。
还重疾险本来面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消费者对于重疾产品的质疑,除了该产品从国外引进后,有一些“水土不服”的地方,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部分消费者对于重疾产品的保障范围期望过高,或是被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误导,以为购买一份这样的保险就能够解决所有的医疗费用支出,这显然有违重疾产品的设计初衷。
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专家告诉记者,重疾险从诞生伊始就不曾被设计为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而是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重疾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产品。具体来说,重疾险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所保疾病程度严重,不及时治疗可能威胁生命,并且对工作和生活会产生较大影响;二是所保疾病花费巨大,其治疗方法较为复杂,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拥有一份重疾险,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医疗费用支出,只有同时拥有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和重疾险等健康险产品,才是完整的健康保险保障,两者并不能相互替代。
国外保险市场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比如重疾险产品在英国非常流行,大多数被保险人是用这笔保险金给付抵押贷款,有句知名的促销口号是“假如明天您得了急性心肌梗死,您是宁愿失去房子,还是愿意从此不再缴交贷款”。
相反,重疾产品在美国、德国以及法国却并非如此受欢迎,原因是重疾险是众多健康保险产品之一。当一些地区的消费者已经拥有全面的医疗保险和失能保险时,消费者对重疾险的需求会少一些,因为他们已有比较足够的保险保障。
对于理赔方面的纠纷,保险专家说,在销售重疾险的国家,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分析拒付的原因,英国保险市场的统计数据显示,约70%的拒付单纯是由于没有达到疾病定义的标准。显然,在帮助消费者理解保障责任和确保消费者的期望与重疾产品责任相吻合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此外,22%的拒付是由于未告知造成的,警示保险公司关注风险管理。
标准定义应运而生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为重疾险产品制定行业标准定义,是帮助消费者理解重疾产品,避免理赔纠纷的有效措施之一。
1998年,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发表了一篇关于健康保险的报告。此报告的结论指出,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许多不同的定义,这导致消费者和保险顾问对重疾产品认识不清,建议保险行业对重疾产品采用标准疾病定义和标准条款格式,以减少对消费者的损害。
作为回应,1999年,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 ABI)开始制定并推荐行业使用重疾标准定义,并每三年修订一次。最新的重大疾病行业定义已于今年颁布实施。
标准定义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帮助消费者:安全性,即在整个行业采用统一的最低标准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可比性,即消费者容易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重疾产品;清晰性,即帮助消费者充分理解每个重疾产品包括的和不包括的责任。
董向兵透露,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联手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重大疾病标准定义,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原则,把最常见的、发生率较高或治疗花费较大的7-10种疾病列为“核心疾病”。标准定义将尽量做到客观化,具有可操作性,并与当前医学发展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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