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交强险”第一案
车主沈某及其允驾司机鲁女士,因7月3日的一场车祸,就保险公司就“第三者赔偿”问题将其推上法庭。据称,这是“交强险”条例实施后的第一案。
车祸发生后,沈某和鲁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简称‘交强险’)”的有关条款,对自己及第三者履行赔偿义务,但保险公司拒绝按“交强险”的要求实行无责赔偿。
作为原告,沈某诉称自己于2006年6月22日,在人保东城支公司为自己的夏利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止。2006年7月3日,允驾司机鲁女士驾驶沈某的车,在朝阳区亮马桥路与骑车人夏某发生碰撞,造成夏某受伤,对此,朝阳交通支队认定,夏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事故当天,鲁女士按照交警处理意见,带受伤的夏某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当场交纳了检查、治疗费用1508.6元。事后,鲁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于7月6日会同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进行了定损。
作为车主的沈某,他和司机共同要求保险公司,依据新颁定的“交强险”有关规定,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及夏某的治疗费用。但保险公司没有应允,为此,他们将保险公司诉至东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以及第三者的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1774.6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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