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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 收钱就违法 保险可拒赔
作者:王培 来源: 车友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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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车主都在为减少养车用车开支绞尽脑汁,所以,行车途中顺便捎带几个人“搭顺风车”省钱的方式曾被很多车友尝试。但车友在选择让陌生人乘车的时候也需要考虑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生意外,车主面临的将很可能是车财两空的尴尬局面。

 执法机关:车主私自变更车辆用途,保险可拒赔

  6月4日,北京市一中院以“擅自搭客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投保人变更车辆用途,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驳回了提供“顺风车”结果导致车辆被抢的车主李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6年北京市曾有多起因拼车引起的类似纷争,车主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的也不在少数;长期以来关于“顺风车”收钱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也一直没有特别准确的说法。而本案审理结果则是执法机关首次明确提出“顺风车”收钱不合法,车主应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否则将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收了150元却丢了辆车

  李某曾为其奇瑞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盗抢险。去年5月7日下午,李某的亲戚熊某驾驶该车去昌平办事。考虑到路途遥远,熊某为将往返的油钱省下来,就在途中捎带了一名陌生人并收取了150元。后该乘车人将车劫走,车辆至今未找到。李某在事发后向昌平警方报了案,并且通知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此后,李某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其以“投保车辆的丢失是因为车主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私自改变车辆的用途,将私人用车改为经营用车所致”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74667元及延期付款利息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兼保险受益人李某在与太平洋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私自将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明示告知栏中用黑体字进行了标注,告知投保人“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部分”,并在所附的保险条款中对一些名词作出了解释,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李某在未经其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未做任何变更车辆使用用途登记的便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擅自搭载乘客并收取费用,其行为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私人用车的性质及车辆的用途,并最终导致该车辆被抢。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免责范围之内,故李某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据此,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私自变更用途风险多

  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对记者表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所谓“变更用途”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改装变型。除了本案中李某因司机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而导致保险拒赔的情况外,车主在将车外借的同时自己也有可能面临其他风险。如果车辆在外借期间发生意外,按照规定原车主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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