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坏火车,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无奈之下,汽车所有人告上法庭维护权益,县法院也作出由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险赔偿金9039.72元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160000元的判决。记者日前从县法院获悉,该保险公司已履行了上述判决。
2005年4月1日凌晨4时10分,上海铁路局芜湖机务段所有的24005次列车驶至宣杭线鲍介庄站至三桥埠线路间K167+700M处时,与为宣杭铁路复线施工拉石渣的一辆“自卸王”汽车相撞。随着一声巨响,该次列车司机室处破损、风管撞断,无法继续运行,并中断行车2小时。当然,“自卸王”也被撞得面目全非。
经铁路事故调查委员会调查,当年11月4日,上海铁路局嘉兴车务段、上海铁路局芜湖机务段、德清火车站派出所三部门联合作出《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认定“自卸王”汽车负事故全部责任,24005次列车无责任。
据介绍,事发后,24005次列车由铁路系统专业列车修理单位——芜湖铁路机务段工贸公司进行了修理,花去修理费315000元,为此,“自卸王”所有人进行了赔偿。此外,该“自卸王”也进行了修理,花去修理费11299.65元。
另据县法院查明:早在2004年11月,“自卸王”所有人——某矿业公司就向某保险公司进行车辆保险投保,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载明——保险期限为2004年11月8日0时起至2005年11月8日24时止;车辆损失险22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保险费合计9204.37元;免赔率为20%。”由于保险公司拒赔,该矿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庭审期间,作为被告的该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造成的列车损失应该通知保险公司,并一同对损失的财物进行估价,故列车修理费用被告无法确认。
县法院审理认为:该矿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由于铁路列车非一般机动车辆,列车修理均由铁路系统专业的列车修理单位进行修理,故本案列车损坏由专业列车修理单位进行修理并无不当,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合同确定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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