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为将托运物品投保后,便可以高枕无忧了,其实不然。日前,温岭市消保委对快递公司的做法说了“不”。 温岭市太平街道的林某反映,他于近期委托快递公司将13件印刷机配件托运到上海,结果只送到了12件,还有1件不翼而飞。林某表示,这不但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2000元,而且由于无法按期完成订单,使他的商业信誉受到了损害。 温岭市消保委太平分会介入调查时,快递公司辩称,该公司提供了快件保险服务(林某所支付的快递费中,已包含40%的保险费),并且在快递单背面印有契约条款。按照该条款规定,快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当快件因承运人原因发生丢失、损毁需要赔偿的,寄件人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事件发生后,公司已将林某的索赔申请提交总部,由总部转交给保险公司,接下去将由保险公司与林某联系。 时间一天天过去了,理赔事宜却石沉大海。温岭市消保委太平分会再次召集双方协商时,快递公司仍坚持认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 消保委人员则认为,快递单上规定的条款,实质上是一项格式合同条款。其中规定“寄件人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内容是不公平的,公司未将隐含不公平内容的免责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因此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消保委人员因此指出,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如果林某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公司还应承担连带责任。经调解,快递公司先行赔付林某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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