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水上运输安全体系 深化保险服务地方安全管理
浙江积极推进雇主(船东)责任保险工作
水上运输事故不仅影响正常的水运秩序,也给水运企业带来各种法律纠纷,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各类水上运输事故,转嫁水运企业的法律风险,切实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浙江保监局联合浙江海事局、省安监局和省交通厅在全省范围内推进雇主(船东)责任保险工作,在全国率先将责任保险引入水上运输安全体系,深化保险业服务地方安全管理。省航运企业雇主(船东)责任保险共保协议于2008年初正式生效,3月份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目前参保率已超过30%。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稳步推进。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精神,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与浙江海事局、省安监局和省交通厅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进雇主(船东)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海事[2007]238号)。二是联合成立“雇主(船东)责任保险推动工作指导小组”,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二)创新运作模式,实现多方共赢。浙江省雇主(船东)责任保险采取“管理部门搭台、中介公司运作、保险公司经营”的运作模式,根据“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选择专业技术强、熟悉水运行业的浙江海安保险经纪公司为保险顾问,并由承保人评审小组最终确定人保财险为首席承保人,太保产险、平安保险、大地保险、国寿财险为共同承保人,共保份额分别为50% 、15%、15% 、10% 和10% 。首席承保人统一负责处理共保体与投保人之间的出单、检验、定损、理赔和追偿等事项,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他共保方以及经纪公司,并在业务后台按照约定比例结算保费、核销发票和分摊赔款。
(三)科学设计方案,保障充分有力。针对目前航运企业投保中存在的险种购买不合理、费率参差不一、保障额度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新保险方案一是增加了保险责任,包括海外责任和海上紧急运输费用条款。工作指导小组要求保险经纪公司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人保财险《雇主责任险(1999年)》为蓝本,会同保险人科学制定适合航运企业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二是大大降低了保险成本,提高了企业的参保积极性。通过对浙江航运保险市场的整合,新方案确定参保标准为船员每人保险金额30万元(包含2万元意外以及职业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基本满足航运企业的保险需求,相应的保险费调整为700元,航运企业保费支出较以往下降30%左右。
(四)深入广泛宣传,提高社会认知。一是利用多种媒体形式,积极宣传雇主(船东)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航运企业的保险意识;二是组织召开了辖区船员保险工作研讨会,邀请省安监局、省交通厅及院校专家和航运企业代表等参加,对《劳动合同法》、《船员条例》中有关保险规定进行深入研讨和解释,统一航运企业代表的思想;三是工作指导小组走访了地方海事局和航运企业,了解地方航运企业真实保险需求,听取改进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与航运企业就推广雇主(船东)责任保险形成共识。
二、基本特点
一是投保较为简便。航运企业实行不记名投保,投保时只需提供各船舶清单及每船投保人员数量,无须具体姓名。船员身份以工资单、上船调令和船员服务簿上的任解职签证记录或专业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有效解决了之前因船员流动频繁而投保较难等问题。
二是理赔更为及时。理赔时只需提供出险船员所在船舶出险时船员清单,其他相关索赔手续全部由保险经纪公司处理,一般情况下均能在10天内完成赔付。对于责任明确的重大赔案,被保险人可要求保险人预付赔款,预付金额为估损金额的50%,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50%。
三是服务更为全面。保险经纪公司的全程介入,一方面在保险责任扩展、保险费率询价、特色理赔服务等方面为航运企业提供全面的服务;另一方面还能在船舶保险、船舶建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方面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保险保障等优质的补充服务。
三、工作体会
(一)思想统一是前提,政府推动是关键。责任保险单纯依靠市场手段推动很难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充分发挥行政手段的重要作用,才能迅速扩大责任保险的社会覆盖面。浙江雇主(船东)责任保险工作是四厅局本着科学推动“港航强省”战略、为船东建立有效保障制度、为航运企业转移风险、为政府排忧解难等指导思想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公司参与是基础,加强创新是保障。推动责任保险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加强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引导和提升企业的有效保险需求。浙江雇主(船东)责任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