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江苏工人报》报道,江苏盐城市推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政,从4月份开始实施,即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年末个人医保账户积余的部分,可以用于为自己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缴纳医疗保险费。此项新政在全国尚属首创。
我国在医疗保障方面,就整体来说尚未形成一个定型的模式
,仍处在探索阶段。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去年7月国务院又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期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应该说,在现阶段,是允许各地“摸石头过河”的。不过,“摸石头”的目的是为了“过河”,这个“河”就是“医疗保障”,既要利于个人医保,也要利于社会医保。
但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国家可是有明确规定的,已经不能乱摸“石头”了。1998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对照《决定》的精神,我认为,盐城市的“新政”欠妥当,很值得商榷。首先,《决定》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对象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帐户的基金是按照政府规定,由职工个人缴纳和社会统筹划转两部分组成的。虽然《决定》规定“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那只是对于参保职工个人而言的,不能把账户上的钱取给他人使用。至于“继承”,那是待符合条件以后的事情,另当别论。个人医保账户积余的钱,应当自然“结转”留作今后使用,将其用于给家庭其他成员缴纳医保费,显然有悖《决定》的精神。
为了使医保基金不至于滥用,相关部门专门为医保制定了“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不在“目录”的药品、不在“项目”的诊疗一概不能报销。可见,即使是“个人帐户”的钱也是要严格控制的,个人不可以随意支配。乱买药、乱诊治且不行,遑论把钱用于给亲属交纳医保费了!记得在实行医保改革前有个说法,“一人工作报药费,全家吃药不花钱”。盐城的“新政”岂不是让“一人在医保,全家可沾光”合法化了?
再说了,人之患病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今年不生病不等于明年不生病,更不等于以后多年不生病或者一直不生病。试问,把年末个人医保账户的积余都胡乱花掉了,一旦生病、生大病怎么办?那就要依靠政府救济,增加社会负担。由此可见,盐城的这个所谓的“新政”,是既不顾自己,也不顾及社会的相当狭隘的“愚政”,还是缓行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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