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浙江保险业积极探索服务“三农”的有效途径,在帮助农民灾后恢复生产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缓解政府救灾救济压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绩。为进一步探索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新途径、新方法,浙江保监局联合浙江省嘉善县政府开展了“农村保险示范村”建设试点工作。
一、主要做法
(一)深入调研,广泛发动。通过调查问卷、下村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掌握当地农村经济、保险需求的基本情况;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广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培育农民保险意识;通过典型引路,发挥新闻媒体正面引导作用,激发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通过走访发改、财政、农经、卫生、社保、计生等乡镇政府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农村保险示范村”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保险机构及农村基层组织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县政府成立了“农村保险示范村”建设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分管县长任组长,切实加强领导;试点工作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县政府下发,进行周密部署;保监局主要负责人参与试点工作方案的设计,推动试点工作开展;有关保险公司、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户积极参与试点。
(三)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对于政府推出的准公共产品和村集体经济支持的非公共产品,按照“政府补一点、村集体贴一点、保险公司降一点、农民自己掏一点”的办法操作,兼顾政府、农村基层组织、农户和保险公司各方的承受能力;对于农村机动车辆保险、养老保险、个私工商业财产保险等非公共产品,保险公司按照保费低廉、保障适度和保单通俗化的原则,丰富产品、创新服务,满足农民多层次、多元化保障需求。
(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政府推出的准公共产品和村集体经济支持的非公共产品为主要领域,推动其他非公共产品发展,探索农村保险发展新机制;以健全面向农民的保险保障体系为主要内容,探索保险与金融和其他支农政策措施的良性互动机制;以试点村为主要地区,“边试点,边完善,边推广”,带动其他地区的发展;以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覆盖面为重点,宣讲保险政策,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
二、初步成效
(一)农村保险组织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受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以及保险资源的规模、分布等因素影响,农村地区保险组织相对薄弱,限制了保险服务的供给。因此,在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和统筹安排下,大云镇设立了政策性农村保险服务站,组织协调有关政策性保险事务;缪家村建立了农村保险咨询服务点,指定相关人员兼任“农村保险指导员”,具体办理政策性保险事务,并提供其他商业保险咨询服务。同时,保险公司设立了营销服务部、兼业代理点并聘请了农村保险营销员,将政策性保险服务和其他商业性保险服务送到农村。
(二)农村保险产品体系得到进一步丰富。目前,农村地区的保险产品一般都是简单照搬城市产品,难以满足农村市场的保险需求。在“农村保险示范村”试点工作中,保险公司根据农村消费水平、需求特点和农民缴费习惯,围绕农民生产生活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改造、开发了一些保费低廉、保单通俗、保障适度的产品,如保障农村家庭财产和农民人身意外风险的“小康农家”组合产品、贷款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等,努力满足农村地区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三)农村保险政策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受历史和现实条件的制约,农村与城市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活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民的弱势性,迫切要求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大力支持。目前,嘉善县政府出台了多项财政、税收支持政策,组织和引导农民参加保险,初步建立了多方参与的农村保险发展新机制;县农信社等金融机构也将参加相关保险作为信贷支农的优惠优先条件,有效优化了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建立了保险支农与信贷支农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几点思考
(一)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推动方面。试点工作覆盖面窄,难以体现保险大数法则的要求,其功能的发挥受到相应限制。因此,在建设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框架下,如何继续发挥政府及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主导作用,有效推进试点工作的深化,是下一步探索的首要课题。
(二)农村保险组织体系的完善方面。试点工作健全了农村保险组织体系,然而,这一模式是城市保险体制的复制和延伸,既存在难以适应农村实际的先天不足,也存在政策法律上的障碍。因此,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借鉴日本相互制农村保险组织的做法,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
(三)农村金融保险功能的整合方面。虽然在试点中尝试建立了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农信社也开发了农业保险专项优惠信贷产品,但这与农村地区的金融保险综合服务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如何有效整合保险功能和信贷功能、保险组织和信贷组织,是值得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