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会佳诚律师事务所的张志乔律师将一家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新华区人民法院。
律师起诉
2003年3月27日,这家保险公司的一位保险员找到了张志乔律师,并告诉她,他们公司正在销售一种“鸿利两全保险”,入这种保险,张律师还可以123元的价格附加个人住院费用保险。保险员说,这种保险可以让孩子在发生意外或者生病时得到一份住院赔偿保障,而且每年年底还有分红。
张律师签了字。两个月后,张律师拿到了这两份保险合同。
谁知,2006年3月的一天,张律师接到了保险公司的通知,说由于她未按时交纳保费,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失效了。了解情况后,张律师得知,原来是保险员未按时把保费交给公司,造成了保单失效。
但为何主险有效,而附加险失效呢?带着疑惑,张律师才把手中的两份保险合同认真研读了一遍,结果发现,自己所买的两份保险,都是主险。
在买住院保险的同时,又因保险员的欺诈白白花钱买了一个自己根本不需要的分红险!张律师十分气愤,一纸诉状将这家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条款晦涩
张志乔律师还告诉记者,2005年,保险公司曾给她寄过一份“契约审核函”,告知,根据“个人住院费用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以后她将不能继续给孩子入这个保险。原因是,在这一年,她的孩子因生病住过院。
在佳诚律师事务所,记者看到了这两份保单。其中,“个人住院费用保险条款”第五条写道:“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满三年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确定续保条件后,则从第四年开始至本保险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每一保险年度如期交纳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
“从这一条,怎么也看不出被保险人一旦生病,就不能再继续投保吧?”张律师气愤地说。
张律师“曲解”了保险的“现金价值”的意思。张律师说这是由保险公司确定的一个价值,比方说,我入的这个保险每年要交2400元,而第一年,它的现金价值只有966元,第二年是2487元,第三年1869元,每年不等。像这样意思含糊不清的词语,在这份保险合同里还有很多。作为一名律师都无法读懂,普通的市民就更难理解了。”
再有,就是合同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责任明显不相等。在张律师的指点下,记者看到,在这两份合同的“如实告知”责任一栏里,保险公司应履行的责任,也就那么半句话、二十几个字,而投保人要履行的义务却不下三四条。
保险条款何时不再是天书
“我之所以要打这个官司,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这件事,让人们对手中的保单重视起来,回头再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的保单和缴费单据。”张志乔律师告诉记者,除了那些晦涩难懂的保险条款,她还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先后于2004年和2006年两次被保险公司重复扣除保险金。
据张律师介绍,这点她还是在自己打官司调查取证时发现的,在2004年到2007年这三年之中,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业务员,竟然从来没有人就此提醒过她。
市消协人士评价说,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应尽量明晰易懂、少用术语,让消费者至少应该让大多数消费者都明白:我在买了这份保险后,究竟能够得到什么样的保障。因为,消费者只有看懂了保险条款,才能更好地履行义务,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