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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修改欢迎你提出意见和建议
作者:不详来源: 浙江日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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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和今天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开始审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修改决定草案扩大了参保对象和范围,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望实现“全覆盖”。

  至2007年底,我省参保人数为1076万人,离退休人数为160万人,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1180元(2008年调整后为1310元),人均养老金水平在全国仅次于北京、上海,基金累计积余604亿元,支付能力达到28个月。但现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在具体运行中也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地方,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参保;个人账户没有做实,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等。

  这次的修改决定草案提出所有的参保用人单位实现“全覆盖”,即由现行条例规定的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同时,参保人员范围既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包括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据省人事厅统计约有10万人)。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自愿参保人员。

  缴费多少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修改决定草案提出,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仍为满十年,这与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十五年”有所不同;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其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否则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如果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根据现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但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而是在其退休时,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部分人员根据其缴费年限按每年发给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此,修改决定草案首次提出“延缴制度”,并对延缴后符合条件、不延缴或者延缴后仍不符合条件等3类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修改决定草案还对最低养老保险金标准作了调整。现行条例规定,最低基本养老金的低限标准,为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0%的,按照40%予以补足。修改决定草案把“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确定为,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0%。

  据了解,修改决定草案预计于5月进行再次审议并通过。广大读者如果对修改决定草案有什么建议、意见,可登录“地方立法网”(www.locallaw.gov.cn),或者直接写信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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