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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缴费每满两年支付比例增加2%
作者:刘剑来源:沈阳日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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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8日,记者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9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对特困居民、低保人群进行了重点扶助,同时建立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对“三无”人员给予补助

  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时不设立2000元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变。

  经民政部门新认定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特困人员,不受原规定的参保时间限制,可随时申办。于当年8月20日前认定参保并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缴纳一年保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待遇。于当年8月21日以后认定的特困人员,按原规定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将成年和老年参保居民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凡连续缴费每满两年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增加2%,增加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如果中断缴费,则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恢复至原始支付比例。

  据介绍,沈阳市还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每年年末视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期间,暂停实施首诊和转诊制度,参保居民可任意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外地就医起付标准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审批后可转往外地就医,其转外就医条件、转外就医地点、审批手续、结算时限及需个人先行自付的项目等均按原规定执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学生及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45%,个人自付比例55%;成年人及老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30%,个人自付比例70%。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进入大额补充保险后,起付标准为1500元。

  缴费后的参保居民,在进入待遇期前死亡、转往外地或转换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的,可以退还保费。退费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学生及未成年人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商业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儿童医保拓宽支付范围

  儿童发生《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外的疾病,除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外,其他符合临床诊断标准、入院标准的疾病均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当年8月20日前出生并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新生儿,可参加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并缴费),自参保缴费(缴纳一年保费)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8月2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按原规定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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