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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医疗保险费如何“报销”?
作者:周建越来源:苏州日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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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对于子女医疗保险费等的报销,家长们完全可以参照由市财政、劳动、卫生、计生等部门联合制定,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的《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进行操作。

  新《补助办法》明确,凡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疗保险费,皆可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备报销50%;其中,中小学生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的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备报销50元。在外地高校就读的本市市区户籍的大学生,可以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本市大学生的相关办法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8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20元。

  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子女(不含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后,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单位补助为主,职工适当负担。具体补助标准为: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补助75%至90%;职工子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住院的自负费用补助95%。另外,职工子女医药费的补助范围为按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的费用自负部分。药品、诊疗项目则须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执行。

  据悉,夫妻均在市区单位工作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共同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报销,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报销;夫妻一方为市区单位职工,另一方为现役军人的,由市区单位一方报销;丧偶或离婚后无再婚的,由子女抚养方所在单位报销;夫妻一方无工作、无经济收入的,或所在单位确实无力报销,且当年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的,可由另一方单位予以适当补助。

  门诊费用报销时应提供门诊病历、医药费收据、收费清单;住院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出院小结、医药费收据及学生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凡需到外地医疗机构治疗者,应按《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否则医药费用不予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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