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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关系能互转 保险待遇分段算
作者:刘友莉来源:成都商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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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保险”)、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保险”)和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简称“综合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保险关系发生变化时,其保险待遇分段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报销的费用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关键词 职工保险与居民保险

  居民保险转入职工保险,连续缴纳职工保险费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享受职工保险待遇

  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保险的人员(非成都户籍人员需在本市参保时间累计满三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职工保险。符合居民保险参保条件的,也可在居民保险的缴费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接续参加居民保险。居民保险生效前,可以个体身份继续缴纳职工保险费,直至当年12月31日中止。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账户余额继续使用。

  参加居民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保险,居民保险门诊定额补助继续使用。连续缴纳职工保险费满12个月以后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享受职工保险待遇。职工保险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且不符合“缴费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条件的,在居民保险有效期内,享受居民保险待遇。

  关键词 职工保险与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转入职工保险,两种保险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连续缴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享受职工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转入综合保险,应中止职工保险关系,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账户余额继续使用。职工保险与综合保险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连续缴满6个月,可享受综合保险医疗待遇。

  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转入职工保险,其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账户余额继续使用。综合保险与职工保险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连续缴满12个月后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可享受职工保险待遇。

  关键词 居民保险与综合保险

  居民保险转入综合保险,重复保险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综合保险缴费时间满6个月的,享受综合保险医疗待遇

  参加居民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随单位参加综合保险,居民保险门诊定额补助继续使用。重复保险期间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综合保险缴费时间满6个月的,按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医疗待遇;综合保险缴费不足6个月,在居民保险有效期内,享受居民保险待遇。

  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符合参加居民保险条件的,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保险。在综合保险和居民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享受综合保险医疗待遇。

  关键词 保险待遇

  分段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报销不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保险关系发生变化,保险待遇以保险关系变化后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起始时间为准,按相关规定分段计算。其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保险关系发生变化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综合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费,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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