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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持股保险公司比例有望突破20%
作者:丁冰来源:上海证券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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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面世

   非金融机构持股比例有望突破20%

  主要股东须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保监会7日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2007年8月和2008年3月之后,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与之前版本相比,新草案在放宽保险公司主要股东范围限制的同时,提出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要求,同时还加强了对保险公司股权变更的监管。

  放宽主要股东范围限制

  新草案第四条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主要股东外,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中,“主要股东”替代了之前版本的“金融机构”,并增加了“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核准主要股东的出资或持股比例”。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投资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范围将放宽,非金融机构如果满足保监会提出的战略投资等要求,其持股比例也有望突破20%的限制。

  在放宽主要股东范围的同时,新草案对主要股东的资格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新草案增加了“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对于业界普遍关注的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比例能否突破20%甚至超过50%实现控股,新草案并没有给出答案。近期有报道称,交通银行收购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1%股权的申请,已获监管部门批准,但保监会方面并没有对此作出回应。

  新草案还删去了“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的规定,放宽了外资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限制。

  但为避免同业竞争,新草案同时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新草案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但新草案并不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不久前曾表示,公司与农行已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希望将来能与农行进行可能的股权置换。

  强化股权变更监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股东的监管,新草案增加了“保险公司应当向公众披露其前五名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行业类别、注册资本”的规定。

  此外,新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而之前上述比例均为10%。这意味着新一轮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险公司股权变更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避免保险公司频繁更换股东影响经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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