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浙江省交管局在杭州就“浙江省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试行办法”召开听证会,参与此次听证会的陈述人共计10人,其中明确提出反对的有3人,1人中立,其余6人表示赞成。
但听证会的意义在于各方亮明观点,以理服人,并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民主通则。事实上反对方所提出的一些问题相当有价值,如西湖之声电台主持人崔颂平所认为的,这一办法涉嫌“重复处罚”,在被交警部门罚款(包括拘留)与扣分(包括吊销驾照)之后,又受到“上浮交强险费率”的变相经济处罚;原来交警对违章的处罚是针对司机,车不过是驾驶人违章的重要证据之一,而这个试行办法则是针对车———崔颂平的一个比喻很形象:有人拿我家的菜刀行凶,你只处罚我家的菜刀,行凶的人倒没事,未免荒唐。而王正华律师则对该办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办法的制定主体应该是国家保监会和公安部门而不是保监局,而交强险费率的改变主体也应该是保险公司。”
即使在支持一方,也提出了好多很好的意见,如把“闯红灯”也列为“严重违法行为”,闯一次红灯交强险上调10%,未免过于苛刻;费率浮动的幅度也应该有科学的测算,“交管部门应该对每一类事故发生的频率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公开相关的数据,让老百姓了解其中的来源,使其能够容易接受。”(浙江大学教师施红)
我愿意相信此办法旨在通过将交强险与违章挂钩,提高司机的违法成本,最终达到减少违章并减少安全事故的目的。但是否真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则大可商榷。以我个人而言,我对每一次因违章而受到的处罚都痛心疾首,但我实在无法保证不会有下一次———有些违章确实是无心之过,我想绝大多数司机都与我有一样的感受。如果此办法真要施行,可以预计能因此享受到下浮交强险费率的将非常之少,而被上浮交强险费率的将非常之多。
违章需要付出代价,但代价也必须是适当的,我想当前交法所规定对司机各种违章行为的处罚尺度,应是法律制定者所认为的最适当的处罚尺度;如今这个“浮动办法”试图对司机违章加大处罚,显是认为现行交法的尺度还不够适当,那么正确的做法也应是修订现行交法,而不是另起炉灶,将“交强险”与“违章”挂钩。
尽管交强险相关条例中,确有明文规定,对多次有违章行为的车辆可以上浮交强险费率。然而揣摩相关内容,其意更重在“事故”与“损失”,而非“违章”;即使把“违章”也列为可以上浮费率的依据,但也以“多次”为前提。窃以为“交强险”的意义在于保障事故中相关人的权益,以其治理违章,让其起到“警示作用”,显然偏离了这一保险项目的本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