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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明起实施 三类费用纳入工伤险
作者:不详来源:北京晨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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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天起(1月1日),刚刚经过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正式施行。新条例规定,以前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将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公布了本市的暂行标准。

  此外,本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及社保系统完成升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齐”。

   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每人每天可补200元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明天起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并授权北京市政府规定具体标准。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宣布,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支付给工伤职工。

  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中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150元/人/天,在标准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其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实报实销。

  按照规定,5至10级伤残职工可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市人力社保局表示,补助金标准暂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上述三个标准只是暂行的;待市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后,还需进行相应调整。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但因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公布,从明天起,参保单位的职工因工死亡的,暂按本市现行规定(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8个月,约19万元)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标准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最少上调本人一月工资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一至四级、五至六级、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三个月、两个月、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明天起,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暂按本市现行标准执行,待本市社保经办机构计算机系统升级完成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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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津贴人均涨303元

  晨报讯(记者姜葳)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消息,自元旦起本市工伤保险待遇大幅上调。其中伤残津贴人均涨303元,达2504元。

  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2010年12月31日之前已享受护理费待遇的人员, 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护理费待遇。这是本市自2001年建立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后,连续10年进行调整,且此次调整是幅度最大的一次。

   调整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二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30元;

  三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10元;

  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9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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