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符合四大条件之一
■农民工养老保险按城镇企业职工新建个人账户
核心提示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要跨行政区域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怎样办理?昨日,重庆市正式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相关操作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还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市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特殊情况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符合四条件之一可办跨市转接手续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如果要把养老保险关系从重庆转移出市外就业,或者从重庆市外转移到重庆市内就业,要符合哪些条件?意见规定,跨重庆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的,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
男性不满50岁、女性不满40岁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农民工养老保险按城镇企业职工新建个人账户
意见规定,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重庆相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其参保缴费记录和基金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即: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5%)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单位缴费部分(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10%)全额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其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从2010年1月1日起,农民工统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全额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办理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规定为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即:按本人2007年7月1日后各年度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人2007年7月1日后各年度缴费基数的12%之和转移统筹基金。
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的,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市内只转关系不转移基金
在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区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关系,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与参保城镇企业之间流动的,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即1993年3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缴费累计本息与1998年1月1日起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之和),不转移统筹基金。如国家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另获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间的转移衔接办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将另行研究制定。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