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昨日(5月13日)发布新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称《处罚规定》),并于2010年5月28日起实施。《处罚规定》皆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公民(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派出机构将负责对辖区内擅自设立保险公司、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擅自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擅自设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规定》指出,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禁止进入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规定》中的第三节“听证”指出,案件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此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禁止进入保险业。
《处罚规定》中第四节的“处罚决定”指出,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调查报告书》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听证情况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的内容是: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及作出决定的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