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保监会公布了重新修订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主要变动包括删除了优先国内分保要约、法定再保险的规定,新增了危险单位划分、巨灾再保险和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的规定,还对同一笔寿险业务再保险分出和分入的准备金评估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新《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保监会于2005年颁布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对规范再保险市场、分散保险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新《保险法》对再保险部分做出的新规定,原《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原《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风险集中的限制性比例,即直保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中,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业务量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的80%。但在实践中发现此项规定不适用于寿险领域,保监会方面称,原因在于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投保的问题,可以针对同一风险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购买多份保单。当被保险人累积风险超过寿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时,可能需要对某一张保单全部分出。另外,在实际操作中,直接保险公司除了直保业务之外,还有分入业务。从控制风险集中的角度,应当从直接业务角度进行控制。
新《规定》就此相关的条款作出了修改:一是适用范围改为专门针对财产险直接保险业务;二是进一步明确业务类型为比例再保险方式;三是将计算的基数明确为分出人承保的直接保险业务部分的一定比例,而非按照保险标的100%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计算。
而对于寿险再保险业务,由于直保公司和再保公司对同一笔业务的视角不同,准备金评估所用的评估方法与假设可能不一样,从而导致评估结果存在巨大差异,直保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能利用这个差异进行监管套利,以规避偿付能力监管。因此,新《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同一笔寿险业务,在法定责任准备金下,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在评估准备金时,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
另外,新《规定》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对直接保险公司本年度合约再保险安排有关信息的报告内容、保险公司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等规定。并根据新《保险法》,重新设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