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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无证驾驶撞死人 保险公司拒付教练车交强险金
作者:梁颖来源:西江都市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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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校学员独自驾驶教练车练习,却把正在休息的另一学员撞死。后驾校对死者家属支付了一笔一次性赔偿款。而保险公司则以学员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向驾校支付教练车交强险的保险金。驾校诉至法院要求判赔,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驾校:临考前学员单独试驾符合要求

  事故发生后,驾校一次性补偿给死者家属各项赔偿费用共40多万元。当该驾校欲向当事教练车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的时候,被保险公司以闯祸的学员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赔。于是,该驾校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驾校的诉讼请求。

  驾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驾校方面称,学员梁某到驾校申请的是对增加准驾车型B2的技能学习。在事故发生前,梁某已先后通过了科目一考试和科目二的考桩。事故发生时,梁某正在进行临考前的最后一次试车。由于考试地点是独立的封闭场所,不具有公共道路性质。而在准备进行的场地技能考试中,车辆是由学生独立驾驶的。于是,驾校教练当日便允许梁某独自驾驶车辆。

  驾校方面认为,梁某独自驾驶教练车属于临考前学员的单独操作试驾训练,符合考试和培训要求。另外,保险公司明知其承保的车辆为教练车,则认可了该车的驾驶员可以无证驾驶。从相关法规来看,保险公司所承担赔偿是按“无责赔付”原则的,无须考察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请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驾校支付保险金11.8万多元。

  法院: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属无证驾驶

  中院审理认为,按照《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学员学习驾驶技能驾驶教练车时,必须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教练车的用途是供学员学习驾驶技能的,该车的结构专门设定了教练员为了防止学员经验不足而紧急刹车的装置。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并不是单独在驾驶,而是在随车教练的指导下共同进行的,车辆仍处于教练员的掌握中。所以保险公司接受教练车投保并非就是同意学员单独驾驶车辆。同理,驾校称学员在考试前单独驾驶教练车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过错的主张,显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另外,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车辆引发事故,属于交强险的法定除外责任。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为: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学员梁某单独驾驶教练车显然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最终,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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