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几家保监局局长在作交流发言时表示,实践证明,要根治保险违法违规问题,就必须举全行业之力强管理、出重拳、严查处、真规范。为此,必须立足高管、内控和查处三个环节,不断完善保险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
违法违规问题根源有三
辽宁保监局局长张广增认为,保险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虽然与外部经济社会环境有一定联系,但根源还在于行业内部,主要原因之一是一些保险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严重滞后。有的高管缺乏法律常识,虽然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但却认为只要是出于工作需要,而且自己未贪未占,个人就不会承担责任;有的高管对接受监管检查抱有侥幸心理,对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不计成本、不遗余力,甚至不惜触犯法律;有的高管为了谋取个人和小团体的一己私利,明知故犯,铤而走险,不惜损害公司和行业利益。
主要原因之二是保险公司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失,甚至对一些所谓的“潜规则”留有“后门”,制度与制度之间、制度中的各管理环节之间没有实现标准统一和无缝连接,形成了管理的真空地带或灰色地带,给违法违规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一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粗放,对业务指标简单分解、层层下压,导致基层机构只能依靠价格战、销售误导、商业贿赂等手段进行低层次的市场竞争。
张广增认为,主要原因之三是还需要从监管能力、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工作。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案件风险的识别和处置能力,在案件调查上查深查透,避免出现监管死角,在违规问题处理上严查严处,避免打击不力以及责任追究过轻等问题。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技术手段,不断提升监管工具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打防并举 堵疏结合
湖南保监局局长陈杰介绍说,近年来,湖南保监局按照保监会“出重拳、动真格、见实效”的要求,切实加大现场检查频度和行政处罚力度,坚持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查快处,应处必处。2008年至2009年共实施行政处罚74家次、144项,在全国35个保监局中排名靠前。2010年共实施行政处罚50家次、150项;同时,坚持机构和责任人并罚。2008年至2009年平均每处罚1家机构就处罚责任人1.57人次,2010年达到2人次。此外,坚持严厉处罚严重违法行为,对机构和责任人均选择警示效应和震慑力更大的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撤销任职资格等措施。2008年至2009年,实施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处罚19项,占全国总量的1/5。2010年实施该项处罚达18项,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2起,并报请保监会做出了全国首例行业终身禁入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湖南保监局还坚持打防并举、堵疏结合,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比如,在对农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的同时,湖南保监局认真剖析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一方面,联合湖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在全国率先推行农险承保理赔“一原则、一必须、三严禁”的监管标准,突出强调理赔资金必须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的账户。另一方面,率先建立农险工作费用管理标准,明确展业费用和赔案鉴定费用的构成,突出正面激励。再比如,在严查严处银保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湖南保监局率先建立了“省对省”集中管控银保市场制度,自2010年1月起,全省产、寿险银保业务全面实现了省公司集中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规范市场秩序 助行业健康发展
据黑龙江保监局局长刘峰介绍,2005年至2009年,黑龙江产险市场连续5年承保亏损,甚至一些公司在对黑龙江考察后,作出“保险市场环境不适宜生存”的结论,市场秩序混乱问题成为制约黑龙江保险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2010年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成为黑龙江保监局监管工作的重中之中。
据介绍,在切实查深查透的基础上,黑龙江保监局突出强调依法监管、依法处罚。2010年共对27家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包括5家省级公司,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在黑龙江可谓空前。与此同时,黑龙江保监局依法进行机构与人员并处,强化对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一方面,依据《保险法》对56名高管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的处罚,追究了4家省级公司“一把手”的责任,改变了高管“职位越高、责任越小”的现状。另一方面,对辖内分支机构实施处罚后,及时通报相关总公司,并以监管函、监管谈话等方式,坚决督促上级公司对15名责任人作出撤职、降级、减薪等处理。
刘峰介绍说,总体来看,目前黑龙江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明显增强,行业健康发展的态势初步显现。截至2010年11月,全省产险市场一举扭亏为盈,实现承保利润5.24亿元,15家产险公司中12家盈利,5家产险公司提升了在系统内的综合考核名次。此外,寿险销售误导治理初见成效,意外险经营水平显著提升。对此,黑龙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杜家毫指出:“保监局坚持抓队伍、抓制度、抓规范市场,工作有序、有力、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