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11〕110号
烟台分局,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
“治安保险”是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体现,在加强治安管理、改善治安状况、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促进我省“治安保险”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治安保险”经营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保险产品管理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要明确“治安保险”使用的专属产品,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得随意扩大承保责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区域特点及投保人的差异化保险需求,积极进行产品创新,产品创新要严格履行报备手续。
二、规范承保环节管控
“治安保险”应以村(社区) 、街道、居委会或乡镇作为投保单位并签发保单。保险单后必须附有加盖投保单位公章的承保明细表,承保明细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承保明细作为重要资料由公司留存,理赔案件必须与之能一一对应。签单后一个月内必须及时向被保险人发放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应明确保险产品名称、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报案电话等内容。
三、实行见费出单和地市级及以上机构集中打印保单
“治安保险”要求实行见费出单,保险单证签发时间和保险起期不得早于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保费时间。保单由地市级公司及以上机构集中打印并留存保单正本影印件,保单必须为带流水号的正式保单,保险公司必须及时将保险单正本交投保单位留存。
四、加强理赔管控,提高理赔服务水平
保险公司要严格规范接报案流程,理赔档案要完整,出险损失清单、索赔通知书等须经被保险人签字并留取真实联系方式后存档。保险公司应在核赔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账户,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账户的,应通知被保险人亲自领取或由保险公司将赔款直接送达被保险人,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严禁以各种理由拖赔、惜赔或无理拒赔。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是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进行虚假理赔。
五、加强财务管控
保险公司原则上只能收取与保险产品相关的保险费,收取的保费要及时入账。由村(社区) 、街道、居委会或乡镇等收取保费的,应建立保费资金交割明细,并由双方盖章确认,纳入承保档案留存。受有关单位委托代收其他费用的,公司应及时将代收的费用与委托单位进行交割,委托单位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收据作为交割凭据。严禁以账外账的形式管理其它相关资金。
“治安保险”是保险公司在综治等部门支持下开展的直销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和支付代理手续费,相关展业、理赔、防灾防损等费用支出应在规定科目中据实列支。
严禁公司或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费,不得通过虚假批退、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资金。
六、争取政策支持,加大宣传和防灾防损工作力度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居民的保险意识,不断扩大“治安保险”的覆盖面。同时还应配合有关政府部门积极宣传社区安全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防盗等防灾防损工作,把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有机的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平安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