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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拟要求申缴“五险”
作者:不详来源:中国网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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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人力社保部全文发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社保征收险种将由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扩大为全部五项。同时,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以及法律责任。

  参保主体新增个人

  据悉,此次发布的草案,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与1999年版的暂行办法相比,此次草案规定,在征收险种上,将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以及生育保险全部五项,有别于之前仅限定于前三项保险。同时,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进来。

  社保基金存入 不再限定国有银行

  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方面,草案完善了缴费方式,删去原办法规定的以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修改为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或者以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同时,完善了基金管理,将原办法中有关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容中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限制性规定全部删除,不再强调国有性质。

  未按时缴费 单位面临强制措施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草案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将采取多项强制措施。包括欠缴之日起10日内将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的,可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并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

  未申报社

  保费

  数额最高罚万元

  草案中还增加了法律责任的内容。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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