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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险未生效中华保险不赔 法院称“霸王”条款无效
作者:不详来源:广州日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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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9月,在全国引起广泛热议的“云南省首例新车被盗保险拒赔案”终审宣判:保险公司败诉,保险公司按照车价17.48万元对车主进行全额赔付,法院认为“无牌不赔”为格式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近日,佛山也出现了保险公司认为被盗险未生效的消费者维权成功的案例。

  众多法律界人士表示,当前商业保险存在众多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消费者在出现保险纠纷时,千万不要因为合同文本上表述不利于自己而放弃维权,建议可向法律人士求助,或了解全国各地相同案例的维权裁定。而近年来,全国各地对这种“霸王条款”引发的纠纷中,消费者胜诉的案例越来越多。

  新车未批改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

  2009年12月31日,黄某购买了一辆微型客车,并通过业务员李某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盗抢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31日24时。在保单中,还特别约定“全车盗险保险责任在上牌后,经本公司批改之日次日零时起生效。”

  2010年1月14日,黄某的小车上了号牌。次日,他通知保险经办人李某办理批改手续,但因李某在外办事,其表示要周一才能办理手续。不过,就在1月16日周六的晚上,黄某的车辆被盗。随后,保险公司以盗抢险未生效为由,拒绝向黄某赔偿。黄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南海法院一审认为,黄某在保险车辆上牌后即通知业务员办理批改手续,已履行相应义务,因此,该盗抢险应视为条件已成就。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黄某2.8万元及利息。近日,佛山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调查:格式合同成为拒赔挡箭牌

  业界认为,目前汽车保险存在投保热、理赔冷的“阴阳脸”的泛滥现象,保险公司在推销保险时相当积极,在但理赔过程中却百般推诿,以格式条款、附加条款等逃避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更利用普通车主不愿意通过法院等途径维权的心理,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众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应从保险条款上规范各种争端,减少维权成本,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记者走访发现,由于当前汽车保险采用“格式”合同,其中有些条款并不合理,但在实际的维权中,投保人应有的权益仍然得到法院的支持。记者走访发现,在佛山各级法院提供的案例中,除了盗抢险未生效外,保险未及时过户、超过48小时报案、抢救不用医保药等的个案中,均有通过法律维权成功的案例。

  抢救未用医保药被拒赔

  去年4月,吴某驾驶小车碰到路人,交警认定吴某承担全责,并需赔偿路人4.15万元的医药费。保险公司以第三者险约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为由拒绝赔付。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区分医保与非医保药有违公平原则,并不符合保障受害人的目的,不利于伤者治疗。法院根据合同法认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属无效格式合同,并赔付全额药费。

  值得提醒的是,广大车主对待保险中出现的纠纷,建议尽量咨询法律界人士,或者自行查询各种类似的判决案例,不要因为条款而轻易放弃维权。车主作为保险的收益人,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的“霸王条款”说“不”,共同促进保险法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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