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报道,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由于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被弱化,社会上诸多关于女性财产保障的呼声甚烈。近日,一家保险公司推出了国内首款女性婚姻保险,其最大的亮点在于婚内还是离婚,保险权益全部约定归属女性。而推出该款产品的保险公司表示,产品面市后受到女性群体的广泛欢迎,投保人群多为中高端客户,以女性居多。
其实,笔者很不认同《广州日报》及其他一些媒体认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导致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被弱化”的说法。权益理应是包括两方面的,一方面是权,另一方面是益。在家庭中,权力与利益之间是一种动态平衡关系,所以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后,女性被弱化的只是在婚姻中的利益关系,其个人在家庭中的权力实际上是得到了一定增强的。
因为一方面女性在失去保障后的男女权力平等意识开始觉醒,另一方面少了利益的照顾她们也由此开始更多的寻求家庭事务上的平等。所以,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小半年之际,我们看到国外的纯粹女权主义者在观察我们时,往往对该司法解释往往给予很高的评价,认为其将女性从男性从属品的角色中解放了出来。相反倒是我们国内的一些“女权维护者”觉得这大大不妥,在她们眼中,利益上的照顾要远比权力上的平等更重要,现实的利益是最重要的获取目标,否则就会形成“侵权”。
为迎合这部分人的心理,“婚姻保险”也就应运而生。所以“婚姻保险”从一开始的核心就不是在保卫婚姻关系,也不是保卫女性在婚姻当中的弱者形象,而只是单纯的去保护其利益分配。而如此一来,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则会不升反降。
试想,如果男方将财权以该种方式交予女方,那么通过这种出让的方式,其也将换取家庭中事务的决定权。因为权力获取方式中的真理、利益、强制力三个主要因素,在从男方那里获得超越法律的利益后女方是无一能占据的。而这种出让经过发展和演变,也势必又会回到“施舍”的路子上去,女性的从属品角色属性将会进一步加重。
由此形成的后果是,主动放弃了事权平等的女性,在去单纯追求利益后,其已然自动丧失了男女平等的根基,而缺乏平等权保障的利益也是不堪一击的。女方可能会就此获得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权,但婚内时期共同财产的投资权、处置权则被男性所掌控,在这种情况下,男性实际更多的占据了对财产分配时的主动。
因此,笔者一开始就不认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后“女权的奋斗核心”应当为离婚时平均分配财产,离婚毕竟不是常态,财产分割也只是婚姻关系中的一小部分。女权真正需要争取的应当婚姻中事权的平等,和对生活的共同决定权、财产的共同支配权。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从未明确“男方”和“女方”,都只是表述为“一方”和“另一方”,所有弱者的角色一方面来源于现实状况,另一方面也是我们自己给自己强加的。正是因为我们广大女性自行进入了“弱者定位”,所以“婚姻保险”也才能出现甚至走红。
而其中最让我们感到无奈的是,“婚姻保险”的主要消费群体居然是中高端客户,由此可见在中高端人群中,女性的从属品角色现象更为明显,其为了利益而自我的权力退缩也更严重,这绝不是什么好兆头。
所以,我们希望女性能有独立的财权。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同时更希望看到她们能有为了平等权而牺牲现实利益的勇气,就像美国妇女曾为了在获取投票权中得到男性支持而愿意多洗衣服多干家务一样。但是很遗憾,我们在国内的女性身上没有看到这种精神,起码在“婚姻保险”中只能看到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