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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逐步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
作者:不详来源:中国保险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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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日-3日,由农业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座谈会”在浙江杭州召开。农业部副部长牛盾指出,我国将以渔业互助保险组织为主体,逐步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

    据了解,我国开展渔业互助保险以来的18年间,已累计承保渔民578万人(次),承保渔船36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3850亿元,累计为7046名死亡(失踪)渔民、4.47万多名受伤渔民以及4.44万多艘全损或部分受损渔船支付经济补偿金12亿元,为促进渔业产业发展、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渔区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自2007年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已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林业,却一直没有纳入高风险的渔业。广大渔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迫切希望将渔业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范围。

    牛盾就此指出,目前渔业行业已经具备了建立政策性互助保险制度的基础。一是政策和实践基础。政策上,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已明确提出“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农业法》第46条也规定“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实践方面,2008年以来,农业部利用专项资金在全国沿海7省份启动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和配套补贴资金政策,全国多数沿海身份都争取到了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支持,以渔业互助保险组织为主体的政策性渔业保险体系已初具雏形。二是组织和制度保证。2007年,农业部专门印发通知,对进一步做好渔业互保工作和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作出部署,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还在去年下半年就加快水产养殖保险发展问题作出过专门批示。此外,近年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发展良好,目前已在全国24个省市区设立办事处,业务范围还涉及到了香港和澳门的流动渔船渔民,为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承担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证。

    牛盾强调,当前互助保险具有适合渔业行业发展的独特优势。一是坚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依托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队伍,将服务渔民的网络窗口前移到第一线,遍布所有渔村、渔港和渔船,最大限度实现了广覆盖、低成本和高效率运作;二是坚持广大渔民的主动自愿参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渔民会员主动参与决策、相互监督意识强烈,有效降低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发生;三是坚持依靠既熟悉渔业管理又熟悉保险业务的工作队伍和专业优势,出险后遵循海难救助、海事处理和定损赔付并行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合理赔付;四是坚持保险业务与安全服务紧密结合,利用结余资金免费为渔船配备救生设备、急救用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技能培训,奖励渔船开展海上互助自救,大大减少了渔业事故和渔民生命财产损失。

    牛盾指出,互助保险模式是开展渔业保险工作的自然选择和最佳路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渔业发展实际,符合广大渔民的根本利益,应尽快建立起以渔业互助保险组织为主体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形成国家支持渔业保险事业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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