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6日开始审议军人保险法草案,草案对军人死亡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作出规定,同时,健全军人退役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及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社保制度。
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关于军人保险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军人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人保险法的立法以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维护军人保险权益、增强军队凝聚力战斗力为目的。
我国现行的军人伤亡保险保险制度是从1998年起实施的,军人保险法草案在总结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军人死亡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作出了规定。草案同时规定,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草案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同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按照现行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
同时,草案在总结现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经验基础上规定,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国家补助;对军人退役后参加地方医疗保险的,草案规定将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
为了保证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这一特殊群体的保险关系与地方社会保险的顺利衔接,解决军人后顾之忧,草案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保险待遇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国从2004年起施行了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社会保险制度,由军队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此外,草案还对军人保险经办与监督事项作了规定,对不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克扣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付军人保险金、骗取军人保险金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