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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破产规定对保单转让业务细则作出规定
作者: 刘欣来源:东方早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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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网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昨日联合公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多位保险业人士对早报记者解读称,保单业务转让或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在保险公司破产或撤消时,其他保险公司接受破产公司的保单业务;另一个则是将来中国建设保险交易市场后,一些保单可在交易所交易转让。
 
   不过,由于后者目前仍需要较长时间准备,市场人士普遍分析称,本次征求意见稿或主要是弥补《保险法》中对保险公司撤销或者破产后保单转让的管理细则的政策真空。

   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在去年6月举行的陆家嘴[18.29 -0.49% 股吧]论坛上曾透露说,“目前上海正在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在上海筹建保险交易所。”

   根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信息,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11日。

禁止“蛇吞象”?

    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称,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而根据中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这就意味着,在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解散后,随后的保险业务转让明确由中国保监会审批,而无需国务院审批。

此前的法规对该项业务审批权并未明确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这在保险相关法规中比较罕见。之前,由于保险业相关法规主要针对险企的经营风险和偿付能力等方面,因此主要在保险机构之间征求意见,而本次保单转让业务涉及所有保单持有人直接利益,关系重大,因此面向全社会展开。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对于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保监会规定必须符合几个条件: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已进行经营管理受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业人士分析称,该份征求意见稿对于条件描述,量化要求较少,今后监管部门或出台更多细则进行补充。

    值得关注的是其中对于“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的规定,这意味着在一些地方没有保单业务的公司,不能收购当地的保险业务,这不仅暗示保监会禁止“蛇吞象”的境内保险业收购,也意味着监管部门要求保单受让方必须具备在当地保单持有人提供服务的能力。

寿险公司仍不得解散

    保监会对保单转让业务保持非常谨慎态度,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转让双方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转让的保险业务的价值、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按前款规定通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不得违反《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据《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业人士分析表示,由于财产保险业务多为一年一签,保险期限相对短暂,保险业务转让相对简单,而寿险业务期限通常较长,常常需5年以上,一些寿险合同甚至长达20年至30年,寿险偿付甚至到保单持有人生命结束为止,因此对于寿险相关业务的转让,监管部门更为谨慎。

根据昨天发布的该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转让全部保险业务,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的,应当在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办理保险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一位寿险公司人士表示,该征求意见稿对一些中小公司的影响会比较大。“中小公司没有上市,资本金可能会受到业务限制。比如做投资型业务,资本金占用比较多,至于每做一笔业务都要考虑到后面的资本金,一旦接受大单保险业务就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而大公司一般不存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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