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设置了门槛,对网络保险销售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体制有着重要作用。
互联网保险业务被规范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具有满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要的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且应当具备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等条件。
目前,我国网上保险销售基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利用公司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另一种则是通过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此次“征求意见稿”分别对这两种网络销售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该网站应具备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网站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网站电子商务系统安全可靠,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以及数据备份功能;建立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条件。
如果是通过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除了要符合自办网站的要求外,还有更高的要求:还须具备网站主办者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网站最近3年运营良好,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等条件。
管理成本将提高
此次保监会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门槛,意味着有关部门希望大力发展互联网保险销售。
对于保险公司,此规定一出,有可能几家欢喜几家愁。
对于较大规模的保险公司,之前已经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下,此规定看似对其影响并不大,只是多了几道报备手续。但是,目前进行互联网保险销售的人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分工,可以说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人员有着明确的规定,“具有满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要的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安全管理并提供技术保障,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保险产品销售及服务,且应当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因此,“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保险公司的人员成本将有所增加。
对于通过非自办网络进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受到更多的影响。“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对于合作的网络有了明确规定,除了要满足自办网站的各种条件之外,还要“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网站最近3年运营良好,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这样就排除了一些收费低、资质差、信用等级不高的网站,也就是提高了保险公司网站合作的成本。
技术瓶颈有待突破
随着互联网保险热浪的滚滚而来,互联网保险配套设施、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些成为限制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
网上保险的简单销售流程中就存在着互联网保险业务欠成熟的方面。首先就是在线核保问题。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有较为详细的核保标准和核保要求,包括核保标的金额、核保标的范围和核保险种等有关内容。对风险较大、技术含量较高、保险金额较大的标的要求做到现场查勘,而这些都是在线核保所不具备的。
其次电子签名也存在一定的制约。由于我国还没有电子签名的相关立法,通过数字签名在线签订的保险公司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最受关注的就是网上支付的安全性。目前互联网保险支付最大的问题就是安全得不到保证,通过互联网技术诈骗、盗窃的案件越来越多,对于普通参保者而言,对于网上支付安全的担忧也成为了制约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所以网上支付也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瓶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