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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信托可销售保险产品
作者:丁冰来源:中国证券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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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8日发布《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将除了银行之外的证券公司等非保险类金融机构纳入可代理保险业务的范围。这意味着,未来,除银保、专业保险中介公司外,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亦可进行保险产品销售。意见稿将于27日结束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非保险类金融机构。该意见稿所称的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在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方面,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经其主营业务的金融监管部门认可,可代理保险业务;具有在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具有健全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等条件。全国性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各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其法人机构应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除放宽渠道范围,保监会对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行为有严格规定。该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依法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除约定代理险种、代收保险费结算方式、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保险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教育培训、投诉及应急处理等事项外,还应详细约定代理保险业务合规要求、反洗钱措施及委托代理双方在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控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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