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法的《旧版征求意见稿》,5个月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上再度发布《新版征求意见稿》,对比可发现,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发行条件已明显放宽。具体为:将“上一年度末动态偿付能力预测(基本情景下)未来1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低于100%”修改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删除了“上一年度实现盈利”的要求;将“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调整为“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另外,虽然新旧两版中都有“最近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募集条件,但新版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共有单次罚款金额在150万元(含150万)、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一年以上等7项。次级债发行门槛的先紧后松的背后,是保险公司股权融资及上市融资难度加大,发行次级债成了保险公司主要的融资渠道。如次级债发行门槛“居高不下”,将可能导致个别保险公司短期内无法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